关于乐至县民政局
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的说明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映在预算中。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基本职能
参照政府批准的三定方案:定编、定人、定岗的职能。按照“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认真践行“解决民生、维护民利、落实民权”职责。具体是:
1、规范城乡低保、五保保障;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开展救灾救济、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工作。
2、全面落实各项优抚安置政策;做好优抚对象按规定的抚恤补助发放和医疗补助工作;做好“双拥”工作。
3、发挥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有效开展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地名管理、社会事务管理各项社会事业工作。落实各项老年优待政策,做好老龄工作。
(二)2018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1、全力实施民政民生工程,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1)扎实抓好脱贫攻坚这个“头等大事”。全力做好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切实做到以户为单位计算家庭收入,按标施保、应补尽补、应保尽保、动态管理,全面实现农村低保标准线和国家贫困标准线“两线合一”。
(2)加快发展养老服务。围绕加快发展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切实落实养老机构建设支持发展政策。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高度重视养老机构尤其是乡镇敬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安全监管工作。同时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工作,实施项目挂联推进计划。
(3)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一是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严格执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二是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加快完善社会救助统筹协调机制及“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三是完善县、乡、村三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加强乡、村灾害信息员培训,提升灾害救助水平,加强救灾物资贮存、管理和使用。
2、深入推进双拥和优抚安置工作,提升军民融合发展水平。
一是推进双拥共建,巩固省级双拥模范县建设成果。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县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三是突出抓好涉军维稳工作,进一步做好涉军群体重点人员的思想转化和政策解释工作,实现无非访和零到省零进京的目标。四是全面落实军休干部的“两个待遇”,提升军休干部服务水平。
3、加强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提升社会事务管理水平。
一是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因地制定打造农村社区建设示范点,谋划好天池镇村改居和孔雀乡、双河场乡成立社区工作。二是扎实开展“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专项行动,推动落实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强化儿童关爱服务和救助工作。三是继续开展对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规范登记制度,搬迁婚姻登记场所,优化登记服务。四是继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予和新登记证书换发工作,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五是推动村(社区)民主议事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落实,开展好村(居)委会专职干部的培训,对村(社区)专职干部2017年养老保险补贴进行核算和对2018年参保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是结合县公安局“一标三实”工作,对我县新建的街、路、巷进行命名,对政府招标采购的乡镇牌、村牌、楼栋、门牌号进行验收,对城区有名无牌的街路巷进行普查。
二、部门概况
1、乐至县民政局下属单位8个(含7个未独立核算单位),其中:局机关和双拥办行政单位2个;老龄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1个,社会救助管理中心、减灾中心、烈士陵园、县福利院、慈善办其他事业单位5个。
2、总编制38名,其中:行政编制16名,参公编制2名,事业编制19名,工勤编制1名。实有在职人员总数37人,其中:行政人员18人,参公人员2人,事业人员16人,工勤人员1人;退休人员5人。
三、收支预算总体情况
2018年部门预算收入总数412.162万元,其中:当年财政拨款收入412.162万元。相应安排支出预算412.162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394.6537万元、医疗卫生17.5083万元。预算收支比上年预算收支384.6万元增加27.562万元增长7.17%,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比上年预算367.0248万元增加27.6289万元增长7.53%、医疗卫生比上年预算17.5752万元减少0.0669万元下降0.38%。
增减原因:人员净增加3人,相应增加工资、养老保险、人均公用经费、公务交通补贴;增加退休中人职业年金;增加无军籍退休经费。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从7.5%降为7%。
四、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一)预算安排支出按支出经济分类412.162万元,主要用于保障该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以及承担民政事业发展相关工作。
1、基本支出380.512万元,是用于保障民政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正常运转的日常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300.1856万元:基本工资120.2244万元、津贴补贴59.1552万元、奖金6.0499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2.1537万元、绩效工资43.753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45.7992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95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1.1万元;
商品和服务支出(机关运行经费安排)69.6034万元:办公费4.2664万元(含党建活动经费3.45万元)、印刷费2.6万元、水费0.8万元、电费0.5万元、邮电费4.5696万元、差旅费17万元、维修(护)费2万元、会议费1万元、培训费0.9万元、公务接待费2.6万元、劳务费1.164万元、工会经费4.5859万元、福利费6.0375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5.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4.52万元、离休人员公务费1.1万元和退休人员活动经费0.46万元。包括人均1.1万元公用经费;按在职工资总额计提2%工会经费;按在职工资和养老金55%计提3.5%职工福利费;按车辆数预算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和2.5万元);按公务员、参公人员、机关工勤人员标准预算公务交通补贴科级650元/人月、科员500元/人月)。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10.723万元:独生子女费0.114万元、退休人员体检费0.775万元;应安未安随军家属生活补助3.744万元;成昆铁路伤残民工补助6.09万元。
2、项目支出31.65万元,是用于保障民政局机关、下属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用于专项业务工作的经费支出。其中:界碑维护和边界联检费0.65万元;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维护和网络费3万元;烈士陵园维护和管理费1万元(劳务费0.96万元、办公费0.04万元);无军籍退休人员安置27万元。
(二)按支出功能分类412.162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社会保障和就业394.6537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日常运转以及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民政管理事务309.0705万元:行政运行206.736万元、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0.65万元、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101.6845万元;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47.749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45.7992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95万元;
(3)抚恤:10.834万元:伤残抚恤6.09万元、优抚事业单位支出1万元、其他优抚支出3.744万元;
(5)退伍安置: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27万元;
2、行政事业单位医疗17.5083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助。包括:行政单位医疗9.37万元;事业单位医疗6.6808万元;公务员医疗补助1.4575万元。
五、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民政局属行政单位,因年终有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经费,财政年初预算安排人均公务费时按事业单位标准计算。为此,没有资金安排采购项目。
六、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405.145594万元其中:流动资产136.509994万元、固定资产139.71万元、无形资产11.5206万元、其他资产117.405万元(政府储备物资)。民政局共有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
七、项目支出绩目标效情况
项目支出31.65万元其中: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0.65万元属于边界联检和维护经费;减灾平台网络运行和维护费只预算3万元(每月支付电信网络费6308元);烈士陵园管理门卫和少量用电经费1万元(1人每月800元,每年电费5000元,每年维修维护和公祭活动预计15000元);每月发放5名代管无军籍退休人员经费27万元。
八、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社会保障和就业
(1)民政管理事务
行政运行: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老龄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指反映行政区划界限勘定、维护,以及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支出。
(2)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
(3)抚恤
伤残抚恤:指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人员的抚恤和按规定开支的各种伤残补助费,主要是成昆铁路伤残民工补助。
优抚事业单位支出:指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支出,对集体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对烈士纪念设施的维修改造和管理保护支出。主要是烈士陵园维护和管理人员经费。
其他优抚支出:指反映除死亡抚恤、伤残抚恤、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优抚事业单位支出、义务兵优待、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外其他用于优抚方面的支出。主要是武警消防大队、人民武装部、武警中队驻资阳部队符合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应当安排工作而没有安排工作条件的,给予家属每人每月一定标准的生活补助,一年发一次。
(4)退役安置
军队移交政府的离退休人员安置:指反映移交政府的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支出;
军队移交政府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指反映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移交政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列入事业编制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以及管理机构用房建设经费等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医疗保障
行政单位医疗: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事业单位医疗: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公务员医疗补助:指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2018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