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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相关政策
录入时间: 2015/3/11   来源:乐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 6586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相关政策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财社〔〔2011〕〕283)文件规定
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1.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企业(单位)应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按规定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2.对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具体补贴标准由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保保障部门确定。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签字、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上季度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其他各类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在相应期限内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和补贴期限,不得高于公益性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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