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关于2015年度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的通知
资社险〔2015〕24号
各县(市、区)社保局: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2014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53722元(以下简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四川省统计局《2014年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了2014年四川省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381元;资阳市统计局《关于2014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公布了2014年资阳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1950元。现就我市2015年度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使用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等数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1月起按53722元执行,其中下限为1791元/月,上限为13431元/月(见附件1)。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在缴费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的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职工1至7月期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与公布数据之间的差额部分,须重新核定或申报并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
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档次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1月起按53722元执行(见附件2)。1至7月期间已由银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其选择的缴费档次与公布数据对应缴费档次之间的差额部分,本人应当在10月31日前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以便银行扣款补足(见附件3)。
(三)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计发
2015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涉及到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使用53722元(4476.83元/月)。1月至7月已使用2013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预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部分。
2015年度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丧葬补助金时使用53722元(4476.83元/月)。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计发抚恤金时使用24381元(2031.75元/月)
二、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申报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涉及的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从2015年1月起按53722元执行,其中下限为2686元/月,上限为13431元/月(见附件1)。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收入在缴费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之间的按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附件l
2015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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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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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纳比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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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资40%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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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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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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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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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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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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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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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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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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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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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纳比例
|
个人缴纳比列
|
月工资收入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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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收入在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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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工资收入高于职工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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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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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一类行业0.6%、二类行业1.2%、三类2.0%);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费率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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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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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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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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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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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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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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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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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
|
实际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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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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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5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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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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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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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费基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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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缴费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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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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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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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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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1
|
3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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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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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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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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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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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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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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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l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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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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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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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5年度1—7月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
差额标准
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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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月预缴费基数/1-7月应缴费基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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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应当补缴差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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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档(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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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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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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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档(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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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1/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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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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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档(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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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3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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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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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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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5/4477
|
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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