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2024〕7号
四川省乔尚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6562MXJ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童家发展区西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彭发科,男,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690912****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盛隆镇老虎坡村4社39号
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移交线索发现四川省乔尚服饰有限公司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中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经调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整理鞋帮工序正在生产,工人正在进行刷胶作业,有天然乳胶剂使用。环评要求安装的集气罩、收集管道未安装。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4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告〔2024〕7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33040元(大写:叁万叁仟零肆拾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