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失业保险金申领。
二、服务内容
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五、实施主体
服务对象参保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
六、办理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七、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金融账户原件。
现场办理:乐至县民乐路87号人力资源大楼二楼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所;
网上办理:1.四川省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大厅
http://103.203.218.134/;
2.四川政务服务
http://www.sczwfw.gov.cn/;
3.四川e就业微信服务号。
九、服务时间
1.现场办理:工作日 8:30—12:00;14:30—18:00;
2.网上办理:全天。
十、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资金发放按基金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结果反馈
电子方式送达:通过短信或微信公众号发送办理结果。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乐至县民乐路87号人力资源大楼二楼就业服务管理局失业保险所;
电话咨询:028-23352199。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监督投诉电话:028-23322527。
十五、备注
1.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乐山、甘孜、阿坝、凉山已脱贫摘帽的45个县的失业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2.支出责任由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
3.发放失业保险金时,同步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需单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