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2024〕3号
乐至县清溪园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5387406Y
地址:乐至县中天镇普照村六社
法定代表人:张兵,男,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660123****
地址:乐至县中天镇街村1号
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乐至县清溪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经调查,你公司将收集池中生产废水委托唐其军处置,唐其军通过吸粪车将废水转移排放至乐至县童家镇原粮站仓库外污水管网观察井中。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资环听〔2024〕4号],并于2024年8月26日在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为:一是主要责任在唐其军,企业责任只是监管不到位;二是企业经营困难,处罚金额较大。
通过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经集体讨论,我局认为,一是你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将生产废水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直接通过吸粪车将高浓度盐水转运至乐至县童家镇原粮站仓库外污水管网观察井中排放,未承担企业主体责任,应作为被处罚主体;二是2024年8月29日,我局对你公司通过吸粪车转运、排放污水的行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你公司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积极整改,符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170000元(大写:壹拾柒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