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2024〕4号
资阳市孙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CN9BE83A
地址:乐至县东山镇马甲井村7组
法定代表人:孙英,女,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91212****
地址:简阳市三星镇桐麻岭村17组50号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公司养殖场地西北角处沼气池存在渗漏现象,沼气池中的养殖废弃物渗出至公司厂界外土地中。你公司存在在畜禽养殖活动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0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告〔2024〕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