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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开展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录入时间: 2024/6/28      浏览: 617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 49号) 精神,根据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的2023年度全国范围内参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乐至县对县域内42家综合评价结果为“优”级市场主体、52家综合评价结果为“差”级市场主体开展了评价结果运用工作。一是加强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对评价结果为“优”的市场主体,降低了抽查比例和频次措施,减少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对评价结果为“差”的市场主体纳入本单位行业重点监管范围,提高了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其负责人采取警示性约谈、当面告知评价结果、主要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渠道等方式,签订信用承诺书,督促和帮助市场主体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二是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利用国家层面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基础性依据,各行业、各领域积极开展分级分类监管,结合行业信用评价、地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及市场评价结果,制定与行业、领域特点相适应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三是搜集市场主体意见建议。畅通市场主体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反馈渠道,通过召开座谈会、开通网上专栏等方式,多维度、全方位搜集了市场主体对自身评价结果及其应用范围、应用方式等的意见建议和经验做法,切实助力企业发展,夯实乐至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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