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资阳市人民政府 
乐至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录入时间: 2024/2/27      浏览: 1281

为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和《资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部门关于资阳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资住建发〔2022〕17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完善我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创新发展模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到2025年底前,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低于300套(间)。
二、建立健全基础制度
(一)明确保障对象。在县城区内稳定就业、正常缴纳养老保险、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它住房保障政策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优先保障新市民中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群众。
(二)合理确定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点就近解决职住平衡,由保障对象结合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保障方式。
(三)合理确定住房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适当配置三居室、四居室房源,满足多子女家庭租赁需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县发改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原则上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的90%,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筹集房源的租金标准由企业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标准房屋的市场租金的90%执行。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公租房租赁补贴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保障标准执行。
(四)多渠道供给房源。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支持,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加强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筹集。打通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市场租赁住房通道,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注重发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引领带动作用,引导民营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五)规范后期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投资主体自行运营管理,也可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运营或委托其他市场主体进行运营管理。要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清单和保障对象清单,要建立健全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保障对象进退审核监管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核对审核,实现动态化管理。
(六)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管理主体制定建设运营方案,包括房屋建设计划、分配方式、租金标准、物业管理及费用标准、使用和退出管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新建、改建、改造及使用过程必须严格执行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等相关要求。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工程质量潜在风险保险。督促运营管理单位严格依法开展租赁活动,禁止违法群租,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维护,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供地支持政策。在上级政策支持下,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县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上级政策支持下,经县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功能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功能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功能区及周边、公共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城,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简化审批流程。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县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议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完善资金支持。统筹用好中央、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情况下,要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严格资金使用有关要求,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精准性。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2021年第24号公告等规定落实相应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水、电、气供应企业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负责做好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区划红线外配套管网、线路的建设、扩容,保障水、电、气供应。
(五)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个人)提供贷款。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主体责任,有效解决我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础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议事协调机制。由县政府分管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副县长任召集人,县政府办公室联系住建工作副主任、县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住建、财政、自规、发改、税务、国资金融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并明确一名业务科室负责同志作为联络员。议事协调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做好政策衔接。对现有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进行梳理,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等,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在收入、住房“双困”人群应保尽保的前提下,闲置公租房可转换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主办:中共乐至县委  乐至县人民政府 [ 网站管理员登录 ]
承办: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8-23323328 
网站标识码:5120220012 蜀ICP备09018411号  川公网安备 5120220200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