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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行政处罚
录入时间: 2023/9/21      浏览: 716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字〔20232

 

乐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2RHJQ7C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乐安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刘强,男,公民身份号码:511022197305204831

地址:乐至县天池镇乐安路49号3幢2号

 

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信访投诉,在调查中发现乐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岔岔河集中供水站建设项目涉嫌未验先投。经调查,你公司所属的岔岔河集中供水站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就已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生产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罚告字〔2023〕2号]、《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资(乐)环罚听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于2023年7月2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3年7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资环听通字〔2023〕3号],并于2023年8月21日在资阳市乐至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你公司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为:一是处罚主体不当;二是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三是积极改善环保问题。

通过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认为,一是处罚主体适当。岔岔河集中供水站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其违法行为发现时的运营主体是乐至县清源水务有限公司,处罚主体适当;二是违法行为未过追究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岔岔河集中供水站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其违法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违法行为从发现行为之日起算,因此,该违法行为并未过追究时效;三是已经充分考虑你公司积极整改、积极改善环保等因素,不具有不予处罚的条件。

综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232000.00元(大写:贰拾叁万贰仟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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