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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服务指南
录入时间: 2024/4/8      浏览: 249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二、事项简述

参保单位因漏报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申请补缴。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川人社办发〔2015〕158号)

5.《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6〕62号)

六、申办条件

1.参保单位1996年1月以后存在漏报或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

2.经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工手续的原国有企业和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从开始实施统筹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情形。

七、申办材料

(一)办理情形

1.补缴上月的提供:材料清单1项(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2.补缴距申报当月4个月以内(含4个月)的提供:材料清单1、2、3、4项(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第1项材料);

3.补缴距申报当月5个月以上(含5个月)的提供:材料清单1、2、3、4、5项(参保地为成都时需补充提供第6项材料;属本指南备注情形2的需补充提供第7项材料;原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补缴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提供的原始档案应含原劳动部门批准办理招工的手续);

4.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补缴基数差额的提供:材料清单1、2、4、5。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表》;

2.补缴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职工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装订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

6.按月发放工资的职工本人银行流水;

7.补缴告知书。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渠道

现场办理: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社保局服务大厅(农经路110号)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九、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厅:法人登陆“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办理时间

工作日8:30-12:00  14:3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查询途径

028-23322068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28-12333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一次性补缴三年以上,无法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能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相应文书的,还需签署补缴告知书。

3.该业务申办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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