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资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县、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录入时间: 2024/2/21   来源:乐至县司法局   浏览: 2179

乐至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建立县、乡镇(街道)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四川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乡镇(街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组办20238号)要求,规范我行政执法体制工作,现就建立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分工科学、权责明确、衔接有序、运行顺畅的原则,以加强乡镇(街道)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为重点,规范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运行机制,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的工作格局,为建立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厘清职责边界

乡镇(街道)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围绕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之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工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职责,不得以行政处罚权已赋予乡镇(街道)为由拒不履行监管职责;要积极配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职权行使所涉及的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技术支撑工作。各乡镇(街道)要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后续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等职责。

(一)理顺层级关系

1.乡镇(街道)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

各乡镇(街道)在其乡镇(街道)区域范围内承接赋权事项,接受有关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继续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根据赋权范围,提供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研究制定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协调基层执法行动,组织跨区域、重大执法行动。

2.乡镇(街道)与相关县级部门派驻执法机构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辖区内各派驻机构和执法力量,完善执法联动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施区域内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

(二)加强执法协作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和各乡镇(街道)加强沟通,强化执法协作,建立健全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避免监管漏洞。

1.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与各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各乡镇(街道),及时转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各乡镇(街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及时书面抄告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加强部门联动协作。属地乡镇(街道)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应向县业务主管部门提交执法协作文书。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执法协作文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认定、鉴定或咨询意见;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派员现场处置;需技术鉴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反馈意见期限。属地乡镇(街道)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报相关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并可会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商讨对策,联合执法。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工作,需要属地乡镇(街道)参与的,应向属地镇(街道)出具书面通知,情况紧急的也可先电话通知。

3.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保障。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可采取集中培训的形式,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乡镇(街道)需要业务指导的,业务主管部门应采取上门辅导、座谈、咨询等方式,指导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正确使用执法设备,熟练掌握相关技能。业务主管部门应做好检验、检测等必需的技术保障,为乡镇(街道)开展执法活动提供技术支撑。

三、建立工作制度

(一)建立县级主要行政执法部门联系培训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制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局负责联系良安镇和金顺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联系通旅镇和双河场乡;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联系宝林镇和盛池镇;县水务局负责联系中和场镇;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联系回澜镇和东山镇;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联系大佛镇和劳动镇;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联系蟠龙镇和龙门镇;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联系石湍镇和中天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联系童家镇和高寺镇;县林业局负责联系佛星镇和石佛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联系南塔街道和天池街道。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指导、参与负责联系乡镇(街道)按照《乐至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乐府法组办〔202315号)要求,通过集中培训,邀请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应急处置、案卷制作等执法活动,全面提升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二)建立案件移送协调协作制度。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下放后,应与乡镇(街道)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应以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除外。应确定负责办理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的具体联系部门及联系人,相互配合,并定期沟通案件进展和处理情况。乡镇(街道)、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举报投诉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移送的案件应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书面移送。

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或业务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街道)管辖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因调查核实等客观原因确需延长移送期限的,应事先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但移送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或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防止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受移送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单位受理情况。

乡镇(街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重大疑难违法行为,需移送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征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上述要求办理。

(三)建立举报投诉信访受理制度。对于涉及赋权事项的举报、投诉、信访,适用首问负责制,率先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受理。但明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能,应告知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向有权机关提出。

乡镇(街道)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街道)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移送的,以及主要涉及管理问题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送相应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处理。

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信访的,应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部门直接答复举报人、投诉人或信访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及时立案调查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需要移送的,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送属地乡镇(街道)处理。

(四)建立执法案件协调会商制度。各乡镇(街道)与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协调会商制度,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会商研讨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的主体、程序、权限等业务问题,协商解决监管、处罚有关管理、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对发现的重大案件线索,专题研究案情,组织协调推进联合执法。

协调会商形式可分为例行会议和专题会议,例行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召集,原则上每半年召开1次;专题会议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参加对象为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责任科室负责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有关业务人员,并可视情邀请县司法局及其他相关单位参加。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形成会议纪要,相关单位应贯彻落实会议纪要有关要求。

(五)建立两法衔接制度。建立乡镇(街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属地乡镇(街道)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属地乡镇(街道)应依法强制执行或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职责分工争议协调制度。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与乡镇(街道)发生职责分工争议的,由双方在对违法行为先予协同处置的前提下,按照统一效能、权责一致、不推诿、不扯皮原则进行协商解决。不能协调解决的,按照《乐至县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乐府法组办〔202314号)处理。

四、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街道)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上突出位置,深入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二)狠抓工作落实。乡镇(街道)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乡镇(街道)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理多种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三)强化执法监督。县司法局要强化对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制定并落实乡镇(街道)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责任追究制度,将乡镇(街道)和业务主管部门协作配合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业务指导、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乐至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218


主办:中共乐至县委  乐至县人民政府 [ 网站管理员登录 ]
承办: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 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28-23323328 
网站标识码:5120220012 蜀ICP备09018411号  川公网安备 512022020000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