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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亮利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录入时间: 2024/1/24      浏览: 1060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环20242

 

四川亮利玻璃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A5JY53H

地址:乐至县天池镇工业集中发展区(产业园办公楼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唐兴宇,男,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22200007148136

地址:乐至县千业路1号11栋4单元7楼2号

 

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线索移交发现四川亮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你公司刷胶等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等污染物的生产工序处于生产阶段,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该公司从事特种玻璃制造,应按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但你公司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28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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