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至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切实解决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与致害的矛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实现人与陆生野生动物和谐共处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县通过大力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鸟类监测等工作,县域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提升,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不断增加,陆生野生动物与人的矛盾也日渐凸显,损害庄家、伤害家禽家畜等事件时有发生,对群众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要求,特制定并施行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的通知》(川办规〔2023〕1号)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乐至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主要阐述了细则制订的依据、各部门职能职责的分工、适用范围和情形、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制订的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川办规〔202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为依据,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制订《乐至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
(二)各部门职能职责的分工
明确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全县内野生动物致害损失认定等相关工作。县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专门机构负责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的相关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关于适用范围和情形
细则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四川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以最新公布的名录为准。
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补偿,包括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损毁;合法圈养的牲畜家禽死亡;合法建设使用的房屋等生产生活设施设备损毁;或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其他财产损毁。
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包括主动攻击、挑逗或者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从事非法狩猎等违法活动的;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地禁入区域,或者经批准进入后不遵守保护地相关管理规定的;在非依法承包、经营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林木和林下作物造成损毁的;在非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上饲养牲畜家禽、特种养殖动物的;现场核查不能认定为野生动物致害或者无法核定财产损失数额,且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
(四)补偿的标准和程序
1.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对造成人员身体伤害至死亡补偿金最高额、造成农作物、牲畜、房屋等设施和财产损失的补偿比例进行明确。
在落实补偿时,应优先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补偿。
2.补偿程序
对补偿申请、调查取证、损失鉴定、复核调查、结果公示、补偿方式等程序进行了明确。
(五)相关法律责任
虚报、冒领、骗取补偿金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中应当勤勉尽责,有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受贿索贿、串谋骗补等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解读机关:乐至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28—23325521
附件:乐府办规〔2023〕4号 关于印发乐至县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