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发卡银行应当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做好社会保障卡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确保持卡人的信息安全。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日常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建立与发卡银行间的数据核查联动机制,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暂停服务、冻结使用等管控措施,确保社会保障卡申领和使用安全。
三、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社会保障卡,不得使用社会保障卡参与电信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持卡人应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避免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等。因持卡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账户损失的,自行承担后果。
本条依据《四川省社会保障卡经办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