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乐至县审计局对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乐至县皂角村第三期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2012年5月4日,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乐至县皂角村第三期廉租住房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乐发改审批〔2012〕67号),同意乐至县皂角村第三期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划拨土地面积约10亩,建廉租住房224套,建筑面积112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2800万元(上级补助560万元、地方财政匹配2240万元)。
根据2013年3月4日,中共乐至县委办公室(第1期)议事纪要议定内容,同意对该项目的建设内容等相关内容进行变更,2013年5月28日,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乐至县皂角村第三期廉租住房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乐发改发〔2013〕20号)对批复内容作以下调整:建廉租住房160套,建筑总面积为8000平方米,单套户型最大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完善基础配套设施等,计划用地约9.3亩;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概算总投资240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400万元(500元/平方米),地方财政匹配2000万元。
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该项目完成工程投资15702116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9824013.73元(其中:主体工程9786873.73元、平整场地32160元、变压器挖方工程4980元)、待摊投资5878102.27元(勘察费230354元、监理费236113.30元、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3278634.80元、耕地占用税198400元、临时设施费69300元、项目建设管理费94936.30元、招投标费70800元、可行性研究费69000元、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16800元、工程检测费8723.60元、其他待摊投资支出1605040.27元)。
审计结果表明,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及其相关单位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立项,依法进行招投标,基本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但在工程价款结算、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多计工程结算价款450487.00元。
(二)挤占建设成本67760.75元。
(三)无依据支付待摊费用5000元。
(四)多支付待摊费用60035元。
(五)多列支监理费43708.30元。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对多计工程结算价款450487.00元的问题,责令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应对多计的工程结算价款予以调整,核减工程投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据实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挤占建设成本67760.75元的问题,责令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改正,核减工程投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无依据支付待摊费用5000元的问题,责令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改正,追回待摊费用5000元并上缴县财政,核减待摊投资5000元,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多支付待摊费用60035元的问题,责令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改正,追回多支付的待摊费用60035元上缴县财政,相应核减工程投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对多列支监理费43708.30元的问题,责令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改正,核减工程投资43708.30元,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具体整改结果由乐至县房地产管理局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告。
乐至县审计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