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乐至县审计局对乐至县中和场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乐至县中和场镇敬老院扩建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2015年1月23日,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乐至县中和场镇敬老院扩建工程立项的批复》(乐发改审批〔2015〕26号)批复项目主体工程立项,项目法人乐至县中和场镇人民政府,建设性质扩建,拟占地3亩,修建敬老院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新增床位100张)及配套设施等,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省补资金175万元,其余部分县级配套)。
乐至县中和场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该项目完成工程投资5927361.68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5855761.68元、待摊投资71600元(监理费66600元、工程检测费5000元)。
审计结果表明,乐至县中和场镇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立项、财政评审,获得了用地审批。但存在多计工程结算价款、损失浪费、竣工财务决算账表不一致等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多计工程结算价款1093028.94元。
(二)挤占建设成本7300元。
(三)竣工财务决算账表不一致。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 对多计工程结算价款1093028.94元的问题,责令乐至县中和场镇人民政府多计的工程结算价款予以调整,核减工程投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据实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对挤占建设成本7300元的问题,责令乐至县中和场镇人民政府改正,核减工程投资,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结算审核费4000元并上缴县财政;对竣工财务决算账表不一致,责令乐至县中和场镇人民政府改正。
具体整改结果由乐至县中和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