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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石湍镇高龙机砖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录入时间: 2023/9/5      浏览: 3691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字〔20239

 

乐至县石湍镇高龙机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669599182X

地址:乐至县石湍镇高龙村二社

投资人:叶国军,男,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7602029313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凉水乡街村1组

 

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上级反馈线索发现乐至县石湍镇高龙机砖厂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在2023年6月7日生态环境部检查组检查、2023年6月8日、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采样泵均处于无法运行状态,你公司生产排放的废气无法进入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在线设备显示数据及上传数据均不是实际排放大气数据指标。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在线监测系统导出数据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24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递交了《申辩书》。通过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经集体讨论决定,我局认为,一是违法事实清楚。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作为凭证,充分证明你公司存在在线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的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二是行政处罚适当。你公司在申辩书中指出“本次违法行为是由于设备故障造成的,而非人为原因导致;生产时间较短,未及时与在线监测运维单位签订运维合同;在线设备属于高精仪器,工人无法掌握内部结构及工作原理,难以发现其故障”,不能作为免于处罚的依据,在确定处罚金额时,已考虑到你公司实际情况、违法程度、事后整改、积极配合调查等因素。综上,我局对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2年版)》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44800.00元(大写:肆万肆仟捌佰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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