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经办机构应将核实结果信息及时导入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要立即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停发社会保险待遇。
对于需办理待遇停发手续的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死亡停发、失踪停发、服刑停发、未通过资格认证停发、其他停发等具体原因分类做好标识。在停发后告知参保人员本人、其家属或所在管理单位待遇停发情况,并要求根据人员实际状态办理注销登记或待遇恢复手续,停发或恢复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本条依据《四川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川社险办〔202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