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长期停发待遇人员,若在停发期满一年后,仍无人申请办理该人员的待遇恢复或关系终止手续,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停发具体原因对人员现状进行跟踪,建立核实处理工作台账。
(一)对于失踪、服刑、未通过资格认证停发待遇的人员,
要主动联系参保人员、其家属或所在管理单位,进一步核实人员现阶段情况,主动协助参保人员或家属根据现状按规定处理。
(二)对于因死亡停发待遇的人员,要主动联系参保人员家属(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领取有关应发待遇,办理注销登记,终止其社会保险关系。确实无法联系到参保人员家属的,要联系参保人所在单位、村(社区)委员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个人账户余额封存于社保基金并留存个人相关信息,如有家属事后申请办理相关业务,核实情况后,按规定办理。
本条依据《四川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川社险办〔202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