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法确认是否具备待遇领取资格的人员,要在一年认证期满后立即办理待遇暂停手续,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对连续6个月待遇发放失败且未申报待遇发放信息维护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办理待遇暂停手续,暂停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本条依据《四川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川社险办〔202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