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列入丧失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名单:
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家属主动申报死亡的人员;全民参保计划、异地资格认证、异地就医、联网监测、
社会保障卡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库中标识为死亡、失踪、服刑的人员;国家人口库中标识为死亡的人员;公安部门户籍库中因死亡注销户籍的人员;法院判决宣告死亡的人员;民政部门殡葬信息中的火化人员;由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的人员;公安、法院、司法部门掌握的服刑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和基层服务组织确认及上报的死亡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丧失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人员。
本条依据《四川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川社险办〔202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