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列入具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
主动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窗口、基层服务组织办理资格认证的人员;通过互联网或手机 APP 的人脸识别等自助认证方式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经所在管理单位(含具有社会化管理职能的单位)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有非危重疾病住院信息的人员;有乘坐飞机、火车记录的人员;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可以确认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
本条依据《四川省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川社险办〔2022〕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