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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适用原则
录入时间: 2023/2/9      浏览: 2913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时,对规定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未能提供该项证明材料的,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主动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承诺方式。对申请人选择承诺方式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应向申请人提供相应告知承诺书,申请人签字承诺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不符合承诺条件的,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承诺事项原则上不接受代为承诺,如确需代为承诺,需出具申请人书面公证委托书。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本条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行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川社险办〔202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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