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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录入时间: 2022/12/8      浏览: 3157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今年以来,国务院出了《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省政府出了《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 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印发了《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29 号)等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各地认真贯彻文件精神,较好地帮助部分企业渡过了难关。为充分发挥缓缴社会保险费助企困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政策效应,现就进一步做好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抓好政策落实。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出的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精准把握政策实施范围、实施期限和有关要求,切实把政策规定落细落实。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到期后,申请缓缴企业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缓及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二进一步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重要意义,发挥缓缴社会保险费助力疫情防控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要运用各类媒体,采取“线上 线下”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全方位、立体式加强政策宣传,安排专人负责、专程上门、专业解释,一对一、点对点的宣传到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对象范围,建立宣传台账,确保惠及符合条件的全部市场主体。

   三、进一步优化经办服务。各地要本着方便、快捷、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的原则,采取有效方式,主动征求企业缓缴意愿,进一步简化、优化经办流程,持续提高经办质效,大力推行“网上办”等不见面服务方式。对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且缴费困难的企业,各地要指导做好缓缴工作,确保企业享受政策红利。对于新增的市场主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主动宣传,根据企业意愿,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

   四、进一步加强统筹督导。省上要实施工作调度,督促指导做好缓缴社会保险费工作,将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调研了解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各地落实政策的情况将纳入今年省政府对市(州)政府贯彻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效考核内容之一。各地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方要形成问题清单,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整改,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更好护参保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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