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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录入时间: 2022/9/1   来源:乐至县司法局   浏览: 8352

乐至县行政裁决事项清单

一、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事项

 

序号

裁决

事项

           

行政裁

决机关

承办机关

 

1

土地权属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各级人民政府

 

自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2

林木林地权属
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各级人民政府

 

林业局、乡镇人民政府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处理林权争议时,林木,林地权属凭证记载的四至清楚的。应当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楚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确定其权属。

四川省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第四条  林权纠纷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纠纷调处机构(以下筒称林权纠纷调处机构)负责林权纠纷调处的具体工作。

3

矿区范围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九条  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人民政府

县自规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采矿权人之间对矿区范围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4

水事纠纷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五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人民政府

水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六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水事纠纷,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解本乡、镇的水事纠纷。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第十九条  地区之间在防汛抗洪方面发生的水事纠纷,由发生纠纷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处理。
    前款所指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在处理防汛抗洪方面的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紧急处置措施,有关当事各方必须服从并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五十一条  因抗旱发生的水事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县人民政府部门行政裁决事项

 

序号

裁决事项

           

行政裁决机关

 

5

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本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为涉嫌侵权企业办理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行政裁决。

县市场监管局

6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县财政局

7

专利侵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县市场监管局

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三款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交通运输局

9

对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施工作业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发改局

10

计量纠纷的仲裁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二十一条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市场监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第三十六条  计量纠纷当事人对仲裁检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仲裁检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诉。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11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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