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区)、乡镇(街道)要加强与同级民政、
卫生、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二)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参保人员死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督导,建立通报机制,对参保人员死亡报告制度执行过程中不负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
(三)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 要建立待遇或基金追缴机制,对死亡冒领社保基金的,依法开展追缴工作。
(四)市、各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 要强化问责,对因上报的信息(含“零报告”)不真实、不完善或错报、漏报、延报等原因造成社保基金多发、错发的经办人员,负责追缴错发、多发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本条依据《关于印发<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资社险〔202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