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 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按照已核实的参保人员死亡名单在业务系统中进行处理,对缴费人员死亡的进行标识,对领待人员死亡的暂停发放待遇。
二、对于省、 市下发的疑点信息,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要对疑点信息进行分解,落实到村(社区)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信息。
三、各县( 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参保人员死亡信息进行再核实,确认死亡的,按照《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相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本条依据《关于印发<资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资社险〔2021〕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