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和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以及省、市工作部署,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促进产业发展的创新引领作用,助推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创造,激发社会创新热情,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乐至实际,制定《乐至县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政策措施(试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依据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就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和《四川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创新、促进创新成果合理分享方面的关键作用,保障和鼓励大众创新,增强企业、个人发明创造和注册商标积极性,促进乐至县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大幅度提升,依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资阳市支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资阳市知识产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至县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乐至县创建一流营商环境2021年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法规制定本政策措施。
二、主要内容
《政策措施(试行)》全文共包含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和组织实施五大方面、共十七项内容。其中,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3项,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6项,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3项,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1项,组织实施4项。本政策措施打通了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全链条,规定了政策组织实施、解释部门、资助范围以及有效时间等。出台后,本政策会成为资阳市县级层面第一个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政策内容分类如下:
(一)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共3项政策(《政策措施(试行)》第(一)项至第(三)项)。包括对发明专利授权、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领域资助。
一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文件要求,采用授权后资助形式,给予我县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的资助。
二是对新获得的地理标志给予资助,对新获得地理标志的单位或权利人给予资助,同一产品既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又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只给予一次资助。
三是促进商标品牌建设。鼓励企业重视商标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对通过马德里体系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和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予以资助。
(二)促进知识产权高效益运用。共6项政策(《政策措施(试行)》第(四)项至第(九)项)包括给予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示范优势企业和贯标企业资助,提升重点产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质量,推动高价值知识产权向企业集中、企业向园区集聚,显著提高我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一是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只能申请一次优势、示范资助,目的在于引导企业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为目标,提升自身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每个贯标主体只能申请一次贯标资助。
二是鼓励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在初次认证后、第一次、第二次监督审查后,分三次进行资助,避免出现企业初次认证后不进行监督审查导致贯标认证失效的情况。
三是加大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不含外观设计)和四川专利奖(不含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资助金额,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热情。
四是加大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资助力度,鼓励产业园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五是为鼓励涉农知识产权加快转化实施,对首次获得国家有机产品认证、国家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资助。
六是为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快知识产权转化实施形成产业,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经认定后,给予贴息资助。
(三)促进知识产权高标准保护。共3项政策(《政策措施(试行)》第(十)项至第(十二)项)。包括优化延伸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等,持续优化知识产权营商环境。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维权工作,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设立县知识产权维权中心,在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各乡镇监管所设立知识产权维权工作站,受理、移送(转交)知识产权侵权投诉、举报线索,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服务、非诉纠纷调解等服务。
二是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对知识产权重大违法行为坚决“亮剑”。
三是鼓励举报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查证属实并立案处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举报人奖励。
(四)促进知识产权高水平服务。共1项政策(《政策措施(试行)》第(十三)项)。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落户乐至,优化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业质量和水平。对在我县设立知识产权分支服务机构且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达到一定数量的服务机构给予资助。
三、需注意事项
(一)《政策措施(试行)》适用于注册在乐至县的各类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公民。
(二)资助资金每年兑现一次,由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逾期不予受理),凭本政策措施印发之日后取得的知识产权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县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资助。
(三)申请资助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核实,除全额追回资金外,5年之内不得享受政府各类资助或奖励资金,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政策措施(试行)》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两年。所列资助项目与上级和本级出台的其他政策文件资助、奖励项目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资助或奖励,不重复资助。
附件:乐府办发〔2021〕31号 关于印发乐至县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