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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
录入时间: 2021/12/9      浏览: 5819

      

参保人年满60周岁,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缴费年限缴费成功,待遇申领手续办理完毕,从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保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月养老金的计发标准为:月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139。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包含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个人资助、政府补贴和个人帐户资金利息。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待遇领取人员死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本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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