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每人只能享受一份,参保人不能以欺诈或伪造资料等手段重复或冒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因征地等原因参加并享受“社保”待遇的,应在次月申报终止(注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出现重复领取等情况,参保人员应退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