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一、认定对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可申报人员持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站)进行申请,由服务所(站)所通过四川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V2.0进行办理。以上资料由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审查、公示后,经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复核,提交至县就业局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予以认定。
(二)下列人员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是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原件;
二是低收入家庭人员,需提供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三是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
四是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三、办理时限
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报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报县就业局审核。县就业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联系人:就业局就业指导股 王雨衡
联系方式:电话23322434 QQ群156854867
乐至县就业服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