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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至县人民医院继续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
录入时间: 2021/11/3      浏览: 7249

 乐至县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乐人医〔2021142号)收悉,为了提高医院车辆流转效率,减少车辆滞留,维护就诊就医秩序,保障120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经局价格审议委员会审议议定,现将乐至县人民医院继续执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1机动车停放按照计时服务收费方式,不分车型和昼夜,停车时间在4小时(含4小时)以内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3.00/.停车时间超过4小时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服务收费标准1.00以次累计24小时内最高不超过10.00超过24小时按本规定重新计收服务收标准

2、摩托车停车时间在4小时(含4小时)以内的,停放服务收费标准1.50/.次,停放时间超过4小时每增加1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加收服务收费标准0.50元,以次累计24小时内最高不超过5.00,超过24小时按本规定重新计收服务收费标准。

   每次停放时间在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不得收费

二、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不得收费

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车辆、救灾抢险车、救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特种车辆。

2、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公共停车场所应当在最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供残疾人免费停放”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三、加强管理、做好宣传

你单位应加强宣传解释,并在机动车停放场所收费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或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四、原《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乐至县人民医院机动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乐发改价格〔201830号)《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乐至县人民医院(老区)机动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乐发改价格〔20194号)同时废止。

五、若上级有新的文件规定,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

上述有关规定从202111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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