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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浦达建材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字〔2021〕21号
录入时间: 2021/11/2      浏览: 4962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乐)环罚字〔202121

 

乐至县浦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22MA654QWQ1A

注册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尚锦秀庭商住小区4幢1单元1层3号

生产地址:乐至县石佛镇唐家店村1组

法定代表人:李江,男公民身份码:513922198504240152

地址: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天池镇三里印家村1组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信访转办件,乐至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乐至县浦达建材有限公司砂石加工项目涉嫌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堆放固体废物一案进行调查。经查,你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沉淀池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沉淀池污泥应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根据该标准和环评的要求,为防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你公司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经现场勘验,你公司产生的压滤污泥共计2-3000吨,全部堆放于租赁的土坡上,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泥流失,部分污泥顺土坡下滑至坡下农田。事后,你公司对堆放的污泥按要求进行了处置,处置费用为14500元。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公司处置费用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29日以《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资(乐)环罚告字〔2021〕21]、《资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资(乐)环罚听字〔2021〕7]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10万元(大写: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凭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资阳和平路支行    

户名:资阳市财政局          

账号:2307488309026419565-002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资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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