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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国有转型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 2021/7/21      浏览: 5943

 

乐至县国有转型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提高投融资决策的科学性,有效防范投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资阳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乐至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县国资金融局)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从事的资产类投资、股权类投资和其他投资,以及通过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融资性担保、资金拆借、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方式依法筹集资金进行投资的经济活动。

资产类投资: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投资、不设立企业的合资合作等。

股权类投资: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

其他投资:资产类投资和股权类投资范围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四条 企业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和省、市、县发展规划;

(二)符合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并进行充分论证;

(七)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八)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不低于国内行业同期平均水平;

(九)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不得损害出资人利益。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内部决策和专家咨询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科学编制投资计划,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六条 县国资金融局是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主体,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监督检查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督促县属国有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企业投资应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严格遵守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回报水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六)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七)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八)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九)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第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企业的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

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上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资料报送县国资金融局、行业主管部门,县国资金融局听取主管部门意见,结合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核准管理,并在收到企业相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核准。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县国资金融局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书面意见。企业应根据县国资局的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作出修改。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结构分析;

(四)投资资金来源(含融资方案);

(五)投资项目情况(项目内容、投资额、实施主体、股权结构、资金来源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六)分年度投资计划;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自身发展战略和规划,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分析研究和技术、市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投资设立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应报县国资金融局核准。

第十条 投资计划所涉及的投资项目在未获准前,企业除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外,不得组织实施或者进行实际投资,也不得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投资协议、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需追加投资项目或计划内单个投资项目投资额度超过原计划10%,在每年年中进行调整,并于7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送审。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企业应当强化投资前期风险评估和制订风控方案,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监控、预警和处置,防范投资后项目运营、整合风险,做好项目退出的时点与方式安排。

第十四条 县国资金融局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切实加强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如出现影响投资项目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应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除县政府直接决策项目外,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应按第二章规定的程序严格审查、酝酿、评估,由企业董事会正式会议讨论并作出书面决定后,报送县国资金融局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实施: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二)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作的投资项目;

(三)办公楼、业务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

(四)金融投资项目;

(五)县国资金融局认为有必要审核的其他投资项目;

(六)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等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照《乐至县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及投资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七)鉴于乐至县国投集团与乐至县博泰投资公司在转型过渡期,对于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在300万以下的,在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国资金融局核准;总投资额在300-1000万之间的项目由县国资领导小组审批;总投资额在1000-5000万之间的项目经县国资领导小组研究后,由政府常务会审批;5000万以上的项目经县国资领导小组研究后,由政府常务会审议,县委常委会审批。企业需严格按照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前分析和论证,必要时邀请专家共同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将论证结果上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八)国有转型企业引入非公资本或对外投资非公资本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应依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等相关政策,由企业制定混改方案,并将混改方案、企业内部决策文件、法律意见书及职工安置方案(如涉及职工安置)报县国资金融局,由国资金融局提交县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国有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县国资金融局自收到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如遇项目论证、材料补充等特殊情况,审核期限可适当延期。县国资金融局认为比较复杂的或审核限额以上的投资项目,转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主要是审核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可行性研究及企业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投资管理制度、规则等。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核或者备案,应向县国资金融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投资项目审核的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拟投资项目情况、投资依据、资金来源、合资合作方有关情况说明、已履行程序等);或者备案项目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决定投资的程序性文件,包括政府部门投资项目批复意见、需前置条件的职能部门意见等;

(四)经营班子研究拟定的建议意见;

(五)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上一年度及上一个月财务报表;

(七)根据需要进行咨询评估、专家论证的结论;

(八)其它需报送的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核或备案的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县国资金融局。

(一)经县国资金融局审核的投资项目,自审核意见出具之日起一年内未能实施但拟继续实施的,重新上报审核;

(二)参照《四川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川国资委﹝2017296号),对投资额变化超30%或者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整合出资人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巡察等监管力量,加强对企业投融资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投资项目高效、规范实施。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根据法律法规追究企业管理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金融局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金融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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