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逐年缴费,年满 60 周岁时,可补缴至满 15 年。
(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按年缴费, 并享受相应的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
本条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第三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