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内可自愿调整提高本年度已缴费档次标准;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按补缴时的缴费档次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的缴费标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注:2020年政策调整后现执行的政策)
本条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