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允许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二)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参保人员待遇领取申请,通过数据比对、所属村(社区)公示等方式,核实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
(三)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供参保人员确认待遇计发标准。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应自收到待遇领取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原因。
(四)参保人员对待遇计发标准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立即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证据开展核查。待遇计发标准有误的,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及时重新核定待遇计发标准,并将核定结果反馈给参保人员,经参保人员确认后按新待遇标准发放待遇,并补(扣)发相应的历史待遇;待遇计发标准无误的,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向参保人员说明核查结果。
(五)社保机构应从参保人员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开始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本条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第五章待遇支付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