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在待遇发放前2个工作日内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协议服务金融机构,并将待遇支付明细通过社银接口传输给协议金融机构。协议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并通过社银联网接口实时传输资金明细给县(市、区)级社保机构。
(二)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对协议金融机构反馈的资金支付明细和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汇总表》,并与协议金融机构当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执凭证进行核对,确保准确无误。对发放不成功的,社保机构应会同协议金融机构及时解决,并进行再次发放。
本条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第五章待遇支付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