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机构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 >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 107 号)的要求,及时开展参保人员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确认工作。具体工作程序为:
(一)社保机构应及时下载、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比对结果数据,加强与本地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数据定期共享机制,拓宽数据共享渠道,做好本级数据比对。社保机构应及时整理信息比对结果,形成具备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丧失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名单和待核实人员名单,并做好相应的信息标识。
(二)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村(社区)协办员应为辖区内的高龄老人或病残人员等行动不便的特殊群体建立服务台账,接受认证对象因高龄或疾病等原因提出的上门服务申请,及时安排上门服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进行认证信息核实。
(三)待遇领取人员自领取待遇的次月起,应每12个月认证一次。社保机构通过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的待遇资格认证综合分析功能模块为每位待遇领取人员确定个性化、动态认证周期。待遇领取人员在全省协查认证数据库内留存的最近一次认证时间设为认证起始时间,将起始时间加上个性化认证周期设为认证截止时间。认证记录产生后,按照个性化认证周期为每位待遇领取人员重新计算认证截止日期。实现待遇领取人员递延认证工作方式。对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健康状况异常等人员,要采取缩短认证周期等方式实施重点监控,确保认证工作准确性。乡镇(街道)服务中心或村(社区)协办员应于接收待核实人员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认证信息核实,建立业务台账,并将核实结果反馈至县(市、区)社保机构,将图片、视频等佐证资料进行存档。
(四)社保机构应将核实结果信息及时导入社保业务系统,对确认丧失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要立即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对经多种渠道信息核实手段均无法联系到本人的,社保机构可办理待遇暂停手续。对办理了待遇暂停手续的人员,若3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办理待遇停发手续;若有异议按规定进行信息核实。对核实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五)社保机构要将暂停或停发待遇后发现仍然具备领取资格的人员信息上传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并及时更新联网数据中死亡人员信息表。
本条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第五章待遇支付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