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天池镇新观音村等农民集中安置房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结果
2021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21年1月至2021年2月,乐至县审计局对乐至县天池镇新观音村等农民集中安置房建设项目竣工结算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和审计评价
2013年1月,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乐至县天池镇新观音村等农民集中安置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乐发改审批〔2013〕5号)批复同意项目立项建设,建设地址:A区位于乐至县天池镇新观音村,B区位于乐至县童家镇黄岭铺村。建设内容及规模:A区用地面积18.1亩,B区用地面积30.5亩,合计48.6亩。A区建筑面积约24136㎡、B区建筑面积约31786㎡及安置房配套的大河堰段城河防洪堤长1000米。项目总投资13531.26万元,资金来源银行贷款8000万元,自筹5531.26万元。
乐至县天池镇新观音村等农民集中安置房建设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反映,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投资135672804.88元,其中:乐至县天池镇新观音村等农民集中安置房建设项目(第一、二安置点)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为98211193.88元、乐至县天池镇新观音村等农民集中安置房建设项目(大河堰)完成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为37461611元。
审计结果表明,乐至县至诚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欣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单位对乐至县天池镇新观音村等农民集中安置房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进行了立项,用地进行了审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了公开招标,乐至县至诚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基本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但存在多计工程结算价款、监理未招标、安置房勘察设计违规转包、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未履约等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多计工程结算价款10319632.80元
(二)工程价款结算证据不足涉及结算金额7983391.75元
1.乐至县天池镇新观音村等农民集中安置房建设项目(安置房)第一、二安置点工程结算证据不足涉及结算金额4709017.97元(第一安置点结算书中泥浆运输、泥浆泵抽水台班及签证工程中“三通一平”等分项工程结算价款1140770.34元、第二安置点结算书中临时土石方、泥浆运输、泥浆泵抽水台班及签证工程中“三通一平”等分项工程结算价款3568247.63元)。一是工程结算资料没有证据显示“三通一平”、临时土石方的开挖界线;二是工程结算资料显示每根桩的泥浆泵抽水台班都是3个小时且出水口径、水泵功率相同,因实际施工中不存在每根桩的长度完全一致,其泥浆泵抽水台班资料存疑;三是泥浆运输与泥浆泵抽水台班为同一项目的工作内容,不宜重复结算工程价款。
2.乐至县天池镇新观音村等农民集中安置房建设项目(大河堰项目)结算证据不足涉及结算金额3274373.78元,其中:河床挖淤泥(项目编码040101001003)结算编制工程量10760.82m³及河床挖一般土方(项目编码040101001030)结算编制工程量为10059.71m³,结算工程价款为295090.99元;变更工程河道毛石填筑(项目编码040201005001)结算编制工程量为20820.53m³,结算工程价款为2979282.79元。工程结算资料中没有资料显示其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结算量是按变更图(DL—变更)的设计工程量计取,以变更图纸的设计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不充分。
(三)监理未招标。
(四)安置房勘察设计违规转包。
三、审计处理及整改情况
对上述问题,县审计局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
1.对多计工程结算价款10319632.80元的问题,责令乐至县至诚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欣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改正,核减工程投资,据实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2.对工程价款结算证据不足涉及结算金额7983391.75元的问题,责成乐至县至诚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欣源泰投资有限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约定、计价计量规范重新据实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3.对于监理未招标的问题,此问题乐至县审计局已移送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处理。
4.对于安置房勘察设计违规转包的问题,此问题乐至县审计局已移送到乐至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
对本次审计发现问题的具体整改结果由乐至县至诚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欣源泰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