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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关系转移办理流程
录入时间: 2021/10/11      浏览: 4964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州)、县(市、区)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材料,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本条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第七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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