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跨省、市(州)、县(市、区)转移的,转入地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渠道,上传本人居民身份证,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向转入地提出关系转入申请,或参保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变更后的户口簿,通过转入地线下服务渠道,填写《转入申请表》,现场办理。
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受理转入申请后,应通过数据比对核实相关信息,并自收到转入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核结果。
参保人员对转入的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社保机构应允许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提供证据材料,提出核查申请。接到申请后,转入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进行处理,并告知参保人员处理结果。
本条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第七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