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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领待人员关系转移问题
录入时间: 2021/9/8      浏览: 5218

 

     参保人员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依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第七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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