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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录入时间: 2021/6/30      浏览: 9936

 乐至县县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保障企业正常工作需要,根据《乐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乐至县纪委 乐至县公安局 乐至县财政局 乐至县国有资产监管和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乐至县公务用车安全管理专项教育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乐机管[2021]18号)规定,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独资及控股企业(含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其他公务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

(三)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管理是指企业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含长期租赁,下同)、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的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拍卖、置换、赠与、报废等。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类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实行定量管理,未经审批不得购置。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按需配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后按程序购置。

(二)坚持厉行节约。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原则上更新最低年限为8年或最低行驶里程数为30万公里。超过8年或30万公里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三)坚持效益优先。坚持公务用车保障与企业经营业绩、发展阶段等相挂钩,原则上亏损企业或组建3年以上未实现“节支”的企业不得新购其他公务用车。

三、审批备案程序

企业配备公务用车由企业本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或备案,其中委托监管企业经受托管理单位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具体如下:

(一)新购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由企业向县国资金融局报备,写明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配备情况、购置理由、购置资金来源、近两年来的经营收入和利润等内容,经备案后按程序购买。

(二)新购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有企业向县国资金融局提出申请,写明企业领导人员数量、公务车辆核定数量及配备情况、购置理由、购置资金来源、近两年来的经营收入和利润等内容,经审批后按程序购买。

四、车辆购置标准

(一)新购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标准为排气量不超过2.0升、购车价格(不含购置税,下同)不超过25万元。

(二)新购置的其他公务用车,轿车型车辆购置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商务型车辆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三)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必须配备较高标准轿车型、商务型、越野型其他公务用车的,应严格按照要求,向县国资金融局请示,并经国资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程序购买。

(四)企业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提倡使用新能源汽车。配备新能源汽车的,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不得超过上述标准。

(五)企业公车改革时,经批准保留的公务用车,可以继续使用,但在更新时应更换为符合现行标准的机动车。

五、车辆管理

(一)企业应当按照《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精神,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车辆管理办法,并报县国资金融局备案。

(二)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公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对公务用车保养、维修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各种运行费用实行单车核算、据实报销,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三)公务出行保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多措并举,分类保障,实现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的目标。公务出行能够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包括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的,原则上不使用公务用车。

以下情况公务出行,可使用公务车辆:参加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参加省、市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开展重要调研,集体公务出行。商务接待,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纪要通信等公务,前往飞机场接、送站,以及确因特殊工作需要,需要使用公务车辆的其他情况。

(四)企业应严格执行“六个不得”规定,即:企业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维护等费用,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为企业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其他员工、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同时为企业负责人既提供公务用车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公车私用。

六、驾驶员管理

(一)企业应围绕文件制度、事故案例分析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加强驾驶员遵纪守法自觉性和安全责任意识,文明驾驶,保障行车安全。

(二)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严禁超载人员,严禁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确保行车安全,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要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或检查,并视其情况予以处理。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七、车辆处置

(一)企业公务用车处置按《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报废按照行业管理部门颁布的车辆报废规定办理。

(二)企业处置公务用车由企业本部审核后,按程序报县国资金融局审批或备案,其中委托监管企业经受托管理单位同意后按程序上报。处置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务用车和其他公务用车,由企业向县国资金融局提出申请,写明原因并附相关资料,经审批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处置经营和业务保障专用车辆,由企业向县国资金融局报备,写明原因并附相关资料,经备案后按相关规定办理。

(三)其他抵押车辆须按程序进行处置,不得擅自用于公务出行保障。确需作为公务用车的,在不超标、超编的情况下,由企业本部向县国资金融局提出申请,写明原因并附相关资料,经审批后按规定执行。

八、监督检查

(一)县国资金融局将对各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审计,检查和审计结果予以通报。

(二)各企业要完善内控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公务用车管理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机构各司其职,加强对购置、租赁、使用、处置、经费预算等关键环节监督。

(三)各企业本部要加强对各级子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和监督,从严控制子企业其他公务用车的数量和配备标准。

九、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个人,经核实后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对应追究责任:

(一)违反“六个不得”规定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或增加高档配备或者豪华内饰的;

(三)未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运行经费预算或未实现“节支”的;

(四)未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本企业或下属企业公务用车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企业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情况。

十、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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