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我县城区二次供水价格相关事项的通知
县城区供水企业:
为加强我县二次供水管理工作,提高供水服务,保障居民用水质量和安全,根据《乐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至县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34号)文件,通过县城区二次供水成本测算,参照周边县(市、区)二次供水价格,并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将我县城区二次供水价格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城区居民二次供水执行价格1.20元/吨;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烈属,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证明,二次供水执行价格0.80元/吨。
二、各供水企业不得向未获取县城区二次供水服务的居民用户收取费用。
三、各供水企业应加强宣传解释,并在收费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标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有关部门检查和社会各界监督。各供水企业必须做好县城区二次供水相关成本费用管理,实行专户建账核算,为政府制定县城区二次供水价格提供相关依据。
四、上述相关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抄表见量执行,试行两年,到期前请即时将运行期间的成本资料报送相关部门,再按相关规定制定县城区正式的二次供水价格。
乐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乐至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