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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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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而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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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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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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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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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且所不具备条件不涉及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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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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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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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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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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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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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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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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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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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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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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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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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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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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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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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6个月内的农药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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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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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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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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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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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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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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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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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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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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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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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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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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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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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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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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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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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限期内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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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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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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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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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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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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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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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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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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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变更场地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首次发现并在限期内整改符合要求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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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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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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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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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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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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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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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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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首次发现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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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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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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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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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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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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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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