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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至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三张清单”
录入时间: 2021/7/25      浏览: 2214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1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妨碍航运、行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限期补办养殖证或者拆除养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对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处罚

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经劝导宣传后自行离开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

对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处罚

当事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无不良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水产种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水产种苗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

对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当事人没有在区()县农牧部门建立犬只预防控制狂犬病档案,首次发现并在限期内补充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饲养的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责令责任人限期登记、免疫、检测,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并限期办理登记、免疫、检测手续。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罚;在其他地方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处罚。

5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当事人交易区地面、墙面(裙)和台面不防水、不易清洗或没有消毒制度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当事人的宰杀间与活禽存放间没有适当隔离,宰杀间与出售场地没有分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6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监测检测的处罚

当事人在动物防疫活动中,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初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已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的;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实施主体: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处罚事项

减轻处罚的情形

减轻处罚的依据

 

1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80条第4项)

当事人已建立了档案但不完善。检查后按规定补充完善生产经营档案的相关内容的。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2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种子法80条第5项)

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未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检查后积极主动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的。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3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生产未续展登记的肥料产品,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当事人的肥料登记证有效期已满,一年内未办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肥料产品的。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4

对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当事人设立分支机构,一年内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实施主体:乐至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1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当事人未经兽医开具处方,而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或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生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当事人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且所不具备条件不涉及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3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并处5000元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4

对无证或者违反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000元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或者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5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6个月内的农药产品的。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当事人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7

对违反种子包装、标签、档案、备案规定的处罚

当事人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8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当事人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未造成病虫害扩散和损失的。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1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当事人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限期内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手续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变更机构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9-2

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病历、处方笺的处罚

当事人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的。

10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变更场址、经营范围后未重新申办的处罚

当事人变更场地后,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首次发现并在限期内整改符合要求的。(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

11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动物诊疗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2

对执业兽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或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处罚

当事人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首次发现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并报原注册机关收回、注销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一)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3

对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按《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同适用情形相对应的裁量标准最低额度处罚)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环境保护造成影响较小,或者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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