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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通用权责清单
录入时间: 2020/7/27   来源:水务局   浏览: 11263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通用权责清单

接照国务院编制权责清单的总体要求,我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水土保持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五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通用权责清单,明确了各权责事项及履责方式,供各地制定完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权责清单时参考。

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权责事项与履责方式

一、权责事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主要内容: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各省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者条例相关规定。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

四、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在网站和办公场所公告受理范围、应当提交的材料及材料要求;当场或者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申请材料审核;组织开展必要的技术评审。需依法举行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阶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贵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技术评审时间除外(所需时间应当告知申请人)。通过网站公开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作出审批决定后,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5.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实行承诺制管理。

 

水土保持行政征收权责事项与履责方式

一、权责事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号码网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

各省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者条例相关规定。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

四、履责方式

 1.公示告知阶段:公示告知缴纳义务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水土保持补偿费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2.征收阶段:根据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方式和征收标准,对生产建设项目和生产建设活动的计征方式(面积或者产量)、标准进行核定,并书面通知缴纳义务人。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后,由实施机关出具合法票据。

 3.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未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缴纳义务人尽快补缴,加强对缴纳义务人履行缴纳义务的日常监管。

 

水土保持行政处权责事项与履责方式

一、权责事项

水土保持行政处罚

主要内容:

 1.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2.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3.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4.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5.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6.对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7.对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8.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9.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城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10.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11.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12.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ー条、第五十ニ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各省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条例相关规定。、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执法部门。

四、履责方式

 1.立案阶段:根据工作职责对日常监督、遥感监管等发现的、群众举报的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对于水土保持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筒易程序,当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在事后难以执行及特殊情况下应当当场收缴罚款。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3.审查阶段: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如主要证据不足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并制作笔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入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不服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土保持行政强制权责事项与履责方式

一、权责事项

水土保持行政强制

主要内容

 1.行政强制措施类: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2.行政强制执行类:

(1)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逾期仍不清理的代清理。

(2)对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的代治理。

(3)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加收滞纳金。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各省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者条例相关规定。

三、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执法部门。

四、履责方式

()行政强制措施类

 1.决定阶段:审查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违法行为且拒不停止,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实施查封扣押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执行阶段: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或者被查封、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执法人员、见证人或者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在30日内依法作出处理。情况复杂确需延长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入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3.解除阶段:对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或者存在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情形,解除査封、扣押。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类

 1.催告阶段:制作催告书,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2.决定阶段: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代履行。制作代履行决定书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代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相关事项等。

 3.执行阶段: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权责事项与履责方式

一、权责事项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四十三条。

各省级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或者条例相关规定。

三、实施机关

县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

四、履责方式

()检查方式

根据情况,可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技术服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利用遥感影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出具检查意见;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检查;其他检查方式。

()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一般采用如下程序:印发检查通知(暗访不通知);查看现场并查阅有关资料;听取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汇报,并与相关人员座谈;印发监督检查意见并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公开检查信息。

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时,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检查程序。

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简易程序。

(三)检查处置

根据检查情况,可以分别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限期整改。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提出限期治理或者整改要求。

2.约谈督促。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可以约谈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

3.移交处罚。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需要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要将问题线索移交水土保持执法部门,提出立案查处的建议;执法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4.及时报告。对不能查处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5.技术服务、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监管。发现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测、监理、施工等其他参建单位工作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应当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反映情况。

6.情况通报。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可予以通报批评。对按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的,可予以通报表扬。

7.信用管理。将监督检査发现的水土保持严重违法违规信息,根据情形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并在水利行业、国家和地方信用信息平合发布,实行联合惩戒。

(四)工作规范

1.规范行为。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不少于两人,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并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过程记录。推行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监督检査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3.意见沟通。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认真进行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4.信息公开。除涉密信息外,应当将有关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5.廉政要求。不得影响生产建设单位正常生产建设活动,严格遵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有关廉政规定,保障监督检査工作公平、公正、廉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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