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至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报备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一)实施对象:乐至县辖区内的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二)适用范围:乐至县辖区内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投产使用前,应依法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二、事项报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规定,取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改为由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结合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在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生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报告书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组成,可邀请专业技术专家参加。)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鉴定书(合格结论)。向社会公开验收材料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水土保持法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三、受理机构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受理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
四、决定机构
乐至县水务局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应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生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水土保持报告书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组成,可邀请专业技术专家参加。)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鉴定书(合格结论)。通过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合格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七、申请材料目录
(一)关于申请XX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函
(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合格结论)1份(含验收组人员名单);
(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1份;
(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1份;
(五)向社会公开证明材料1份。
八、办理基本流程
提交材料 -受理-审核-作出复函-通知领取
九、办理方式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承办人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十、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办理结果
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函》
十三、结果送达
办结后由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十四、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28-23333561(乐至县天池镇乐安路53号)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理地址:乐至县天池镇乐安路53号乐至县水务局402
办公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 下午:2: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