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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录入时间: 2020/5/26   来源:乐至县司法局   浏览: 5946

 乐至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提升全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水平和能力,现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执法证管理

(一)规范执法资格考试。申办和换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通用法律知识考试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通用法律知识考试由市司法局每年定期统一组织,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组织,并将试卷和考试成绩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执法证年审。行政执法证必须进行年审,凡未经年审或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不得继续使用。行政执法人员通过上一年度通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于每年一季度通过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年审,并将执法证统一报送县司法局粘贴年审专用标签。存在《四川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年审不合格。

(三)规范执法证使用。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得用一般的工作证或其他证件代替。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未年审或者已经超过有效期限的行政执法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应认定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行为程序不合法。

(四)妥善保管执法证。行政执法人员因死亡、退休、辞职、辞退、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收回执法证上缴县司法局,并通过四川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系统予以注销。执法证破损的,由持证人员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向颁证机关书面说明情况后,按照申领程序换发,原证件上缴县司法局。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告作废后,按申领程序重新申报。

二、规范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一)规范行政执法公示。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用本单位管理员帐号登录乐至县委、县人民政府网站重点信息公开专栏,在行政执法公示栏中重点公示本单位以下行政执法内容:一是行政权力清单。待县政府发布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0年本)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单位行政权力清单。二是随机抽查事项。公示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的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及检查结果。三是行政执法人员。公示已办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名单,结合人员变动情况动态调整名单。四是执法活动相关内容。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必须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五是落实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等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一是要加强文字记录。要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行政执法文本,结合工作实际,完善执法文书格式。行政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文本要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二是要加强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进行音像记录。

(三)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一是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全覆盖。二是明确审核内容。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标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三是明确审核责任。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各行政执法单位要严格落实《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严格执行省、市制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裁量标准。

(二)规范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同等数额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1个月以上;吊销经营性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对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取缔、关闭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执行等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要按照《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四川省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备案规定》的要求,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作出的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县司法局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规范涉嫌犯罪案件移送。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的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县人民检察院和县司法局。

四、规范行政执法信息报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专项治理、法治宣传培训等工作中,形成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和工作动态、典型经验等内容,通过通报、简报的形式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及时汇总上报,努力形成增强联系、加强交流、注重宣传的良好工作氛围,共同提升行政执法能力水平。

五、严格监督考核

(一)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县司法局要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充分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增强行政执法监督效能,及时协调研究解决执法中产生的法律争议和问题。在执法监督中发现相关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裁量等方面存在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要及时提出监督意见,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时予以纠正。要针对医药卫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

(二)严格行政执法目标绩效考核。规范行政执法的各项工作,将纳入县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县司法局结合相关工作要求制定考核标准,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未按规定完成或者未达到工作要求,以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纠正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扣除相应的目标考核分值。

 

乐至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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