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全县防疫用品的市场价格基本稳定,近日,乐至县市场监管局对全县各药业公司连锁药店、独立认证药店执行明码标价等价格政策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
1月23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乐至县三正芝堂华安堂大药店千业路店销售的“新迪威牌复方板蓝根颗粒”(规格:15g*20袋)进价5.3元/袋,售价19.8元/袋,进销价差率达73.23%。该经营者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之规定。检查组要求该药店立即进行整改,并现场固定了相关证据。
1月29日,该局执法人员在跟进该药店整改情况后发现,该药店未整改,并自1月24日起,实际以19.8元/袋(非会员)和18.8元/袋(会员)两种价格进行销售,共售出22袋,总进价116.6元,总销价419.72元,进销价差率达72.2%,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文件规定,属于涉嫌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该局已完成佐证材料的搜集,拟对其作出顶格处罚。